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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2022年海盐县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六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5-22 09:51    文字:【】【】【

  为持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近期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查处的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2年5月25日,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安瑞达安防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未按照规定,使用非防爆电器。经调查,浙江安瑞达安防产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责令浙江安瑞达安防产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事故信息联动报送,某环保科技公司屋面彩钢瓦更换项目施工过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名人员受伤。县应急局对该起事故进行核查发现,嘉兴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该环保科技公司的建筑物屋顶以及项目电气设备等所需的安装场所用于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因建筑物屋顶原彩钢板不宜安装光伏板,嘉兴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屋面彩钢瓦更换项目”发包给了海盐县武原街道盛杰建筑安装工程队。嘉兴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武原街道盛杰建筑安装工程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嘉兴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海盐双鹰五金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注塑车间内安装有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5t,起升高度为9m,跨度为8.8m,制造单位为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2020年5月25日,该电动单梁起重机经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定期检定合格,当事人在2022年4月30日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有效期到期后未及时办理报检程序。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在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于吊装修理模具,被当场查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海盐双鹰五金厂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海盐丽达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2年6月22日8时50分,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卫生服务站路口巡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浙F9AS79的车厢内装有储油箱及加油设备,据驾驶员陈述从秦山街道和平村到秦山街道工地给挖机加油,检查时储油箱内装有1吨左右柴油,现场检查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2022年6月23日从浙F9AS79轻型厢式货车储油箱内抽取部分液体作为样本,委托有资质的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6月27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显示该车所装货物柴油属于3类易燃液体,公路运输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3-2018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经调查,浙F9AS79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是海盐丽达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是该公司驾驶员,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该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浙F9AS79轻型厢式货车装运柴油给公司挖机加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此次运输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属于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海盐丽达建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6日10时20分,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盐百线巡查发现张某某驾驶车号为浙F986YS轻型普通货车装载装有230升柴油和加油设备从海盐到海宁。该车驾驶员张某某无法出示浙F986YS轻型普通货车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2022年6月23日从浙F986YS轻型普通货车装载的油桶内抽取部分液体作为样本,委托有资质的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6月27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了《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经鉴定该货物属于3类易燃液体,公路运输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3-2018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经查该车所有人是姚某某,实际使用人是张某某,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张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浙F986YS轻型普通货车装运柴油给挖机加油,此次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本年内属首次被查处。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张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的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童某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童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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